3·15后,药店检查来袭(附10个雷区)

   2024-04-02 290
核心提示:3.15过后,药店开始面临最严检查,涉及10个重点,包括四类药销售、网络售药、过期药销售、非法进货等。1.四类药销售、防疫措施近期我国新冠病毒感染病例数量大幅攀升,疫情形势较为复杂。在此大环境下,多地加强了药店“四类”药销售管控,并且严格检查。昨日(3月14日),浙江海盐县发布紧急通知,根据目前省内周边县市疫

3.15过后,药店开始面临最严检查,涉及10个重点,包括四类药销售、网络售药、过期药销售、非法进货等。


1.四类药销售、防疫措施

近期我国新冠病毒感染病例数量大幅攀升,疫情形势较为复杂。在此大环境下,多地加强了药店“四类”药销售管控,并且严格检查。

昨日(3月14日),浙江海盐县发布紧急通知,根据目前省内周边县市疫情形势,即日起全县暂停销售四大类疫情监测药品693种(含网络销售)。据不完全统计,实施“药店停售四类药”措施的,涉及地区有浙江杭州市、浙江绍兴市、云南昆明市、江苏连云港市等。

除“停售四类药”外,全国多地还发布通知,要求药店严格落实包括“四类”药登记销售在内的防疫措施工作。针对药店未落实防疫规定的,给予严厉处罚。

今日(3月15日),山东烟台市福山区开展药店疫情防控“雷霆行动”,督促药店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报告制度;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制度;落实对进店人员“一测三查”四项基本防控措施;落实发热病人“早报告”要求。对于未落实上述规定的7家药店,监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需要关注的是,湖北、宁夏等地药监局的2022年工作要点明确表示,零售药店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充分发挥防疫“哨点”作用。


2.新冠抗原检测试剂销售

3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文强调,针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经营环节监督检查,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做好进货查验和销售等记录,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证产品运输、储存条件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

随后,黑龙江、湖南、山西等多个省份跟进该文件,发布了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环节检查通知。

3月13日,黑龙江药监局在相关通知里提到,对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3月14日,湖南药监局发布相关文件表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应当按“四类药品”零售监测管理政策进行管理,严格落实信息上报要求。

此外,针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网络平台售药

随着互联网科技发展,居民的生活服务获得极大的方便,其中就包括网上售药,但是,与线下药店传统渠道相比,网上售药的监管环节较为薄弱,导致网售药品安全事件频频出现。

针对该问题,国家药监局于2月11日召开会议提到,对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再部署、再强调、再落实,其中“网络非法销售药品”为打击重点之一。在国家药监局统一要求下,2月24日,湖北药监局发文表示,网络非法销售被列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重点。

此外,国家药监局《“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也明确指出,要严格监管网络销售行为,地方各级药监部门要依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的监管。


4.非法渠道进货

近日,山西大同市公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含一起“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根据案件信息,药店在2020年之前,从个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手中进货中药饮片,按新《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药店处以罚款13.4万元。

早在2月16日,山西省药监局就印发《2022年药品流通监督检查 工作计划》提到,针对药品零售企业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行为,要强化监督检查。

除山西外,辽宁省药监局1月26日发布《2022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也表示,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渠道等重点环节,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5.劣药(过期药)销售

“销售过期药”这一现象在药店行业屡见不鲜,并且也是监管部门检查重点,按《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过期药视为销售劣药,一般情况罚款10万起步。

近日,四川万源市监管部门公布一起“春雷行动2022”典型案件,市内一连锁药店因一年内出现两次“销售过期药”现象,符合从重处罚规定,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18万元。


6.销售含药物成分保健品

保健品由于毛利可观,一直是药店的经营重点,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保健品是食品,并不是药品,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非食品性中药材药物),而全国不少药店违背该规定,付出了严重代价。

根据我苏网消息,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江苏丹阳市公开一起典型案例,市内两家药店负责人因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显示,2018年至2021年1月期间,该两家药店负责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入“道光肾宝”“鼎立胶囊”“勃力特”性保健食品并对外销售。案发当日,执法人员在两家药店内查获上述保健品共1318粒,经鉴定,这些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

监管部门提示,若过度服用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严重的可能危及生命。零售药店作为保健品重要销售渠道,必须注意这一点。


7.违规销售处方药

违规销售处方药,药店极易触碰的药品安全红线。尤其是在惊蛰节气前后,不少药店出现违规销售安宫牛黄丸等处方药违规行为。

近日,太原晚报消息称,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力量,对全区药店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安宫牛黄丸等处方药的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该局共检查药店零售企业64家,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13家,下达警告11家,立案处罚2家。

处方药违规销售,也是多地药店检查重点。2月16日,山西省药监局发布《2022年药品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要强化处方药销售不合规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8.发布药品违法广告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严厉查处“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也是很多药店常踩的“雷区”。

北京东城区监管人员曾在检查时发现,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消暑特惠-藿香正气软胶囊”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了“店长推荐”字样,属于违规行为,并对其作5000元罚款处罚。

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内容。除此之外,下列4条内容也不得提及: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9.骗保行为

12月8日,国家医保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指出,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同时,各级医保部门、公安机关对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要做到“应移尽移,应收尽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这意味着,药店经查涉及骗保的,相较之前处罚更为严重。

近期,四川医保局公布一批“骗保”典型案例,其中一连锁药店在2018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香烟、化妆品、日用品等串换为医保范围内药品申报结算医保基金,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约40万元。

医保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拒付并追回该药店违规结算的医保基金。另外,医保部门解除了该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10.执业药师在岗问题

梳理发现,全国多个地区公布了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行动。

今年2月,青海海西州市场监管局发文称,建立全州药品经营企业微信检查群,通过网络视频、网络定位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开展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检查。

同月,山西省药监局发布《2022年药品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提到,要强化对执业药师“挂证”的监督检查。

今年1月,天津市、辽宁盘锦市发布有关文件,要求严查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2021年12月,辽宁沈阳市监管部门发文表示,218名执业药师未在注册单位专职上岗执业,存在“挂证”行为,被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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